发布者:王星火律师 时间:2020年06月09日 248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A诉被告瑞金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A诉被告瑞金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(2016)赣01民初141号 原告B,女,汉族,1983年2月6日生,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XX, 委托代理人:A,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委托代理人:A,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被告修水县XX,住所地: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, 法定代表人:A,主任, 委托代理人:A,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委托代理人:A,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瑞金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, 本院经审查认为:原告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,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: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, 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,由A承担25元,退回A25元,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D